此项条款,中国虽没在《和约》签字,德国仍都履行。1920年,德国非正式代表卜尔熙到北京,要求恢复通商。照《对德和约》,德国如不履行赔款义务,联合国应合行经济抵制。中国既没有在《和约》签字,对德行动,本可自由。然中国仍延缓到1921年5月,德政府因英、法出兵压迫,承认赔款之后,方才把通商协约缔结——5月20日缔结,1月1日交换。该约的特点在于取消领事裁判权和关税自由。
第三条:两国人民,互有游历、居住和经营工商业的权利。唯以第三国人民得游历、居住及经营工商业之地为限。其生命财产,均在所在地法庭管辖之下,遵守所在国的法律。其应纳的税捐租赋,不得超过所在国本国人民所纳之数。
第四条:两国有关税自主权。唯人民所办两国间或他国所产的未制已制货物,其应纳的进口出口或通过税,不得超过本国人民所纳的税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