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际上,治水活动只有在农村公社的参与和实施下,才对东方专制制度有意义。与其说治水活动造就了东方专制制度,不如说参与治水的农村公社培育了东方专制制度。正如恩格斯所说,“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,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,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”[12]。
可以看出,东方专制制度的产生与私有制没有直接的联系。这既是东方社会的特征之一,又是国家起源的另一条途径。在东方社会,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管理农村公社,组织农村公社从事跨村社的大规模的社会公共工程,国家的政治统治以执行社会职能为基础,而且这种政治统治只有执行了社会职能才能长久地保持下去。所以,“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,以及交通工具等等,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,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”[13]。换言之,执行社会职能以维持政治上的专制主义,这是东方专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