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,有利于以“教育公平”作为法定伦理框架,评价并不断影响改善教育相关的公共政策与法律,建立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。自1986年《义务教育法》颁布以来,我国初步形成了以《宪法》为总纲、《教育法》为根本、相关法律为依据、教育行政法规、条例为补充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,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。但是,在实践中,现有教育法律体系也表现出了一些不足。因此,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,有利于教育基本法、教育部门法等进一步完善。
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,有利于打破现有教育利益格局,彻底贯彻教育公平的理念,保障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权。当前,教育领域利益格局呈现多样化、不均衡态势。如不同地区教育发展不公平、城乡教育发展不公平、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的不公平、重点校与非重点校之间不公平,这都违背了教育公平的理念和宗旨。
2.建立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和利益补偿机制与救济制度,严格教育执法制度
一是加快建立完备健全的教育法律体系。加强教育法规纵向和横向结构体系的建设,逐步形成内容全面、分布平衡、结构合理、形式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。凡颁布一项教育法律制度,就应制定、实施与该法有关的不同层次的法规性文件与之配套,使教育法规构成一个完整的、纵横交错的、切实可行的整体。[37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