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
有下列内容:
(一) 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
或者保证;
(二) 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;(三)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
保障健康所必需;
(四) 与药品、其他保健食品进
行比较;
(五)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、
证明;
(六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
的其他内容。
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 本
品不能代替药物”。
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
报刊音像出版单位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、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广告。
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
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。
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
内容:(
一) 使用无毒、无害等表明安
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;
(二)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
断言或者保证的;
(三) 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
程的文字、语言或者画面的;
(四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
的其他内容。
第二十一条 农药、兽药、饲料
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
内容:(
一) 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
或者保证;
(二) 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技术推广机构、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、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