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的,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 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,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 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,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、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。
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、第三款规定行为, 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, 发布虚假广告, 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,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