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89】 经籍:以书赠人。
【90】 经籍:写卖。
【91】 经籍:钞,钞胥异写手,写,多不自为,官或役人,亦有高才屈居。
【92】 经籍:类书。
【93】 经籍:邢子才谓思误书之谬,颜之推读天下书未遍,不得妄下雌黄,是学人语。
【94】 经籍:汲冢书。
【95】 文字:真本《汉书》文字,非篆非隶,多如龙举。
【96】 经籍:真本《汉书》之谬。
【97】 古物:晋南北朝所谓古物之谬。
【98】 经籍:著述托高名者,以行出公心,如刘炫斯可鄙矣,如陈修园托叶天士亦可谅也。
第二十四章 晋南北朝宗教
第一节 旧有诸迷信
玄学与迷信,不相容者也。故魏、晋以降,玄学盛行,而迷信遂澹。《晋书·天文志》:魏文帝黄初二年,六月,戊辰晦,日有食之。有司奏免大尉。诏曰:“灾异之作,以谴元首,而归过股肱,岂禹、汤罪己之义乎?其令百官,各虔厥职。后有天地眚,勿复劾三公。”此诏虽仍引咎责躬,然已知天地之眚,无与于人事矣。挚虞对策曰:“古之圣明,原始以要终,体本以正末,故忧法度之不当,而不忧人物之失所,忧人物之失所,而不忧灾害之流行。其有日月之眚,水旱之灾,则反听内视,求其所由。远观诸物,近验诸身。于物无忤,于人无尤,此则阴阳之事,非吉凶所在也。”郄诜对策,与虞实同时事。亦曰:“水旱之灾,自然理也。故古者三十年耕必有十年之储。尧、汤遭之而人不困,有备故也。自顷风雨,虽颇不时,考之万国,或境土相接,而丰约不同,或顷亩相连,而成败异流,固非天之必害于人,人实不能均其劳苦。失之于人,而求之于天,则有司惰职而不劝,百姓殆业而咎时,非所以定人志,致丰年也。”皆以释天时任人事为言,与汉人之论大异矣。《魏书·高祖纪》:承明十二年,九月,甲午,诏曰:“日月薄蚀,阴阳之恒度耳。圣人惧人君之放怠,因之以设戒,故称日蚀修德,月蚀修刑,乃癸巳夜,月蚀尽,公卿已下,宜慎刑罚,以答天意。”此诏辞旨,几于自相矛盾,然亦知天变与人事无关。【1】虏主而能为此言,可知释天时,任人事,已成通常之见解矣。